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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日报·新湖南客户端5月17日讯(记者 杨佳俊)健身房健身却丧命,责任由谁承担?近日,浏阳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。
老林系某健身房的会员,健身时突发心梗,趴在健身器械上。约5分钟后,健身房工作人员经其他健身人员告知,赶到事发地点并拨打急救电话。之后,工作人员又协助其他健身人员(系医师和医学生)现场对老林进行施救。半小时后,医院急救人员到场。经医院诊断,老林系心脏骤停导致昏迷,后经积极抢救恢复自主心率及呼吸,但最终还是因为大面积心肌梗死于次日凌晨死亡。
因就赔偿协商无果,老林家属将健身房告上法院,认为健身房疏于管理,未能及时发现老林异常,也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,致使错过了最佳救护时间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对老林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,请求判令健身房赔偿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老林的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,且趴伏前未与其他人进行肢体接触,原告并无证据证明系健身房原因导致老林错过最佳救护时间,因此老林的死亡与被告无因果关系。
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两名工作人员持有初级急救员合格证。事发时,被告工作人员在知情后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,且由医护人员(健身人员)进行救助符合突发事件的最优选择,可认定被告具备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基本急救能力。同时,老林入会前签订了《入会协议》,对其健康情况作出承诺,应当认定为被告尽到了告知提示义务。
然而,被告虽采取了拨打急救电话、协助抢救等基本急救措施,尽到了一定的救助义务。但在事发前及事发时,工作人员未进行巡场,没有及时发现老林的异常。在救助时,未采取疏散和暂停营业等措施,不符合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原则,存在一定过错,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。
综上,法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总损失的12%的赔偿责任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,赔偿款共计10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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